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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88号文中有关加速折旧的摘录
时间:2007-12-23 阅读:2577次

 

<之二>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并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3]234号)的规定,有企业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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