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颁布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文件精神,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起动2009年度(第十五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组织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战略的要求。
2、企业的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并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人才优势。
7、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8、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9、申报企业每年必须有专利申请。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报告
3、申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及海关出具的三年内企业无涉税不良记录的证明
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提供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三、申报起止日期:
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4月30日
四、其他申报事项:
主管部门、受理部门
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地 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人:张明辉
联系电话:23112782
受理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地 址:威海路511号1514室
联系人:曾仪
联系电话:62715302
附件: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表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