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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6-06-24 阅读:5120次

 

沪人社专发 (2016) 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8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号),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导向,现就本市畅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途径、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措施及相关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1.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见附件1),回国5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参评依据。对其中回国5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国家及本市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2.进一步完善工程技术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工程技术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高评委及主管部门审核,可突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3.工程技术应用开发领域强化创新创造业绩评价导向。进一步加大业绩贡献的评价权重,重点关注实践创新能力、专业创新成果、产学研融合以及单位业务考核等评价指标。适当调整学历、论文论著的评价权重,对主持的创新创造项目(或为主参与的创新项目,或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本人攻克的技术难题、实现的技术突破、积累的技术经验等)中形成的个人技术工作总结,可作为职称申报的论文材料。进一步强化专业实践考核评价,探索适当引入市场化评价,扩大面试答辩、现场评价的领域和范围,细化专业学科评议,推广实践评价、现场评价、成果评价、项目评价等方式。
    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领域强化效果效益评价导向。进一步聚焦成果转化,将主持(或为主参与)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后取得的效果效益评价的权重由50%提高到60%,包括项目市场状况、项目附加值、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或吸纳就业、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同时,将学历、专业工作经历、论文发表数量、科研项目数量等条件的评价权重由30%降低到20%
    5.基础研究领域强调科研价值评价导向。调整完善本市基础科学研究领域评审标准和评价要素,弱化中短期目标考核,突出学术、技术评价,加大考察其获得科学研究成果的原始创新价值、理论价值和社会价值,注重研究成果质量及对国家、社会的影响力。
    6.适当提高本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工程系列正高级比例。对本市创新能力强、科研成果产业转化率高、产学研结合紧密、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研发技术人员密集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可将工程系列正高级的比例由高级工程师总量的10%提高到12%。同时,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的专家、上海市领军人才等高级专家可不占本企业正高级职数。
    7.优化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条件。针对本市不同类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培养使用目标和办学办所定位,分类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条件。本市高等院校工程类教师需有一年及以上的企业实践经历,并将实践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内容。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其中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优秀团队,可适当专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8.适当调整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要求。对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任现职后取得国家或省部级政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可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主管部门审核,在申报职称资格时,适当放宽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要求。同时,对196912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用完成规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来折算职称计算机考试模块。
    9.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共服务。继续完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高评委会挂靠单位相应网站的网上职称评审信息发布。强化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各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有关学会(协会)的服务功能,做好职称咨询及服务工作。
    10.本市科技创新领域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办法。
    11.本市相关领域职称评聘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1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说明    2.关于工程技术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附件1  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说明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2.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3.在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4.在国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5.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6.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8.具有特殊专长并为国内急需的特殊人才。
附件2  关于工程技术科技创新工作业绩成就的说明
    在工程技术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成就突出、成果显著主要表现为:
    1.取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具有个人证书;
    2.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3.取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且应用较好的前三位发明者;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
    5.列入国家或本市千人计划培养的;
    6.列入上海市领军人才计划培养的;
    7.列入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产学研项目,科研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负责人;
    8.属于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认定,产业化状况完全符合预期目标,年利润超过1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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