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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通知
时间:2010-12-23 阅读:2779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创业,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2007]15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 2010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受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范围和条件
    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和创业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拟于近期引进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1、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来沪从事围绕上海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自然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国内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从事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究和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其他本市特殊紧缺急需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拟于近期引进的人才,也可以提出申请。
    2、在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在重大技术革新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3、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的专业技术人才,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除拟引进人才外)。
    (3)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4)资助期间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

    二、资助重点
    2010年度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重点资助以下领域和方向:
    1、在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和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先进重大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重点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2、围绕上海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从事本市重点开发的11个方面60项关键技术的优秀人才。
    3、本市批准立项的2009、2010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工作中的主要参与者。
    4、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和项目产业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5、本市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紧缺急需拟引进的关键技术创新人才。
    以上对象中,已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计划的人选,已获得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的人选等,不再列为本资助申请对象。

    三、申报材料
    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应如实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推荐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一式五份)。
    4、申请者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及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对拟引进人才,必须提供权威机构对技术或项目的认定材料,并提供本人和用人单位的意向合同。
    6、权威机构认定的中长期科技发展项目关键技术突破情况及与国际、国内的技术水平比较,或成果鉴定情况。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等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产业化进展情况的说明。
    8、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须提供认定证书和相关资料,以及项目目前进展情况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2、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申请者基本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竞争择优的基础上,通过各受理点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推荐,原则上一单位可推荐1名申请人。单位规模较大,项目意义明显,申请人数较多的,可适当放宽至2名。
    3、资格审核。各受理点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对申请人和申请项目材料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提出建议资助名单。
    5、人选确定。评审确定的拟受资助人员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资助名单,并颁发证书。

    五、资助拨付方式
    受资助人及其单位签订《接受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明确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目标、结题时间和资助资金主要用途。资助经费在《承诺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帐户。
    拟引进人员的申请获批准的,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须先办妥人才引进手续。在引进人员到岗后签订《承诺书》。资助经费在《承诺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用人单位指定帐户。

    六、受理地点
    1、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梅园路77号821室),电话:32511312 ,联系人:黄素芬。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人才创业中心(北京东路668号西楼9楼D座),电话:53086210 ,联系人:杨宇炜。
    3、上海国际金融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电话: 68600036,联系人:钟诚。
    4、上海航运物流人才服务中心(杨树浦路248号瑞丰国际大厦907室)电话: 35100015 ,联系人:王平。
    5、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漕河泾分中心(宜山路900号B602室)电话:54234799,联系人:叶韵波。
    6、上海服务外包人才促进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南昌路分中心)(南昌路47号科学会堂2号楼2103、2109室)电话:63858469,联系人:武言梅。
    7、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北京东路668号东2楼)电话:53087173、53087405,传真:53088067,联系人:王静、陈琦华。

  七、受理截止时间:2010年9月10日。
 
       附件: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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